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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民國100年11月21日 19:59
 

標題列:借券賣出總量控管新制自即日起實施

新聞稿內容:

為避免大量借券賣出而影響國內市場秩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借券賣出總量控管規定,借券賣出盤中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並自即日起實施,其餘總量控管規定仍維持不變。

依現行規範,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三,惟因上市(櫃)股份之數量龐大,該限制數量幾無法觸及,在市場動盪之際,並無法實際達成借券賣出總量控管之效果。為避免借券賣出比率過高而有影響股價之疑慮,金管會調整以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為基礎,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平均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俾將借券賣出數量限制在一適當範圍之內。

有關「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所稱「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係擷取各該有價證券實際交易日之成交量逐日往前累加達30個營業日後計算之,停止交易期間不納入計算。

(二)上櫃轉上市之有價證券,於上市後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將往前累加其上櫃期間之成交量至達30個營業日止。

(三)初次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其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依實際累加日數計算日平均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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